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管理文件  科研管理平台

教育厅-福建省高校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发布时间:2023-06-19浏览次数: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高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的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根据《福建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健全制度,创新机制,加快发展,并为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评估周期为3年,已通过验收的实验室均应参加评估。并分不同领域的实验室进行评估。

第四条评估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注重实效,动态调整,以评促建”的原则,采取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评估指标体系另行发布)。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研究团队建设、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开放与运行管理。

第五条 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室的评估工作,包括:制订评估规则,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对评估工作的实名异议等。

第六条实验室依托高等学校负责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二章 评估材料

第七条 评估材料包括评估周期内实验室年度报告和3年工作总结。3年工作总结应在依托高校公示,其中列举的成果必须在评估周期内获得,各项数据应与年度报告的内容相符。

第八条实验室应保证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必须反映评估期限内的真实情况。评估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实验室,当年评估结果定为整改。

第九条评估材料中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条 省教育厅确定当年参加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实验室依托高校。

第十一条依托高校应组织实验室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审核评估材料并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教育厅提交《福建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表》(另行发布)。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按照当年评估方案,分初评、现场考察等两个阶段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第四章 初 评

第十三条初评采取专家审阅评估材料或听取工作报告等方式进行。省教育厅按照学科领域相近的原则,分组遴选专家。

第十四条 专家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进行记名评分。

第十五条根据专家打分结果从高到低排序,排名前25%和后15%的实验室须现场考察。省教育厅根据需要,可抽取实验室进入现场考察名单。

第五章 现场考察

第十六条 现场考察主要是全面了解和评价实验室的运行管理状况,核实实验室取得的成果,检查依托高校对实验室的支持和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的落实情况等。

第十七条 现场考察按照初评的分组进行,每个现场考察组由5-7位专家组成,并确定一名专家组长。现场考察过程由专家组长主持。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于考察前通知参评实验室依托高校,向专家组成员明确现场考察的任务和要求。

第十九条 专家组采取听取实验室主任和依托高校工作报告、审阅评估材料和证明材料、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考察了解。

第二十条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主要介绍评估期限内实验室取得的代表性成果(不超过5项),并对实验室的运行状况和管理机制进行全面、系统总结。报告不超过20分钟,答辩10分钟。

  由校领导或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代表依托高校,报告评估期限内依托高校对实验室的资源投入、条件保障、政策支持、日常监督管理等情况。报告不超过10分钟,答辩5分钟。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提供以下材料备专家组查阅:基本运行经费、开放课题经费等有关经费的财务证明(包括到账和使用情况);各类有关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准书、获奖证书;完成的各类研究成果(包括获奖成果、学术著作、学术论文、发明专利、四技服务);公共服务证明;学术交流和会议相关文(信、函)件;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在现场考察结束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本组考察的实验室进行记名打分,并研究提出书面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明确指出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二十三条按照初评分占60%、现场考察分占40%的权重比例,计算出参加现场考察的各实验室成绩。

第六章 评估结果

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厅根据评估成绩和评估意见,确定并发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未通过评估四类。其中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不超过20%,评估结果为整改和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不少于10%,其他实验室评估结果为良好。评估期内如实验室承担的项目获国家级奖的直接评为优秀。省教育厅对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实验室予以一定的专项经费支持,并纳入我省高校年度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评估结果为整改的实验室,整改期为2年,再参加下一轮评估。连续2次评估结果为整改或评估未通过的实验室不再列入福建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序列,可以再次参加立项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评估、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福建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序列,可以再次参加立项申请。

第二十七条 评估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以书面形式向参评实验室和依托高校反馈评估结果。公示期内接受实名提出异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教育厅承担实验室评估费用。

第二十九条 评估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保密规定,科学公正、严肃认真地履行职责,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的评审费用、礼品、礼金。

第三十条 评估实行回避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作为评估专家。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闽科计〔2007〕19号-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细则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