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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厅-福建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3-06-19浏览次数:18

福建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细则

闽科计〔200719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能力,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技术研发、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根据《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宗旨:根据我省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面向规模生产需求,促进关键共性技术配套集成,并向相关行业辐射、转移与扩散;建设具有特色优势的工程化实验条件,培养工程技术专业人才。

第二条 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主要任务:

(一) 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提供可规模化推广应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

(二) 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为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支持。   

(三) 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的委托任务,并对外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  培养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素质工程化研发人员和工程管理技术人员。

第三条 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具备基本条件:

1、具有技术优势。在该技术领域内,在国内同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具有雄厚科研与开发实力,已承担、完成国家或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取得一批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

2、具有专职工作团队。专职从事工程技术研究或技术服务的人员一般不少于15人,其中高中级职称专业人员占50%以上;拥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年龄不超过60岁。

3、具有较好基础条件。具备科研成果工程化所需要的测试手段、实验设备、试验条件和科研开发场所等基础设施。

 4、具有一定工程化经验。已从事工程化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一年以上,有较强的项目管理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

5、具有较好财务管理能力。财务管理规范,单独设账,单独核算,并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四条 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命名规则:福建省XXXX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五条 凡符合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基本条件要求的在闽企事业单位和机构,可申请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评估。申请者须填报提交《福建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

第六条 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实地核查申请材料和数据,并依据《福建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指标体系》(另发)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第七条 评估报告经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审核,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汇总,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八条 评估结果在福建科技网等媒体公告。评估合格者,省科技厅授予“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匾牌,并纳入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体系。

第九条 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在每年131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条 省科技厅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优秀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优先获得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优先获得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经费支持和鼓励,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一条 对于评估不合格者,限期半年整改,整改后再评估不通过者,撤消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不再纳入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体系,并在福建科技网公告。逾期不报送评估材料者视为自动退出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闽科计〔2007〕19号-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细则的通知.docx